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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6月1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自家后院种植罂粟苗746棵,2019年05月16日16时许,被杞县公安局平城乡派出所民警查获,查获时汤怀利已将部分罂粟苗铲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并配合公安机关积极铲除罂粟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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