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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421X,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汤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位于颍上县**镇**村**庄**号的自家院内播撒罂粟种子,同年4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派出所查获,经当场铲除清点共计1877株疑似罂粟。经鉴定汤某某种植的植物是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案发后汤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汪某某、江福鹏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属老年人犯罪,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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