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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抓获,因疫情原因,当地无法寄押逃犯,厦门市公安局看管被不起诉人至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15日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29日,2020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1日第一次重报,现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6日,北闸派出所配合昭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昭阳区**镇查获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非法经营的31个品牌、615条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对涉案卷烟进行检验,汤某某非法经营的卷烟除4条大前门(软)、2条小熊猫(软珍品出口)、3条小熊猫(精品出口)、1条云烟(软苁蓉)、1条七匹狼(软)、1条阿诗玛(硬PK)、1条红梅(硬春)外,全部为假烟。经昭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其进行价格认证,汤某某非法经营的卷烟价格为8779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移送至本院的物证两份,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查获的烟草请按照相关规定销毁。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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