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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采矿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金井镇沙田村**组**号。2012年8月23日,因散布他人隐私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1月4日,因赌博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同案人邓赵伟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30日至10月2日,私自在长沙县金井镇金井河沙田村段河道管理划界的农田内开采砂石,并将砂石销给司机李某、龙某等人,毁损矿产资源达十余万元,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协助邓赵伟在金井镇金井河沙田村段河道管理划界的农田内非法采砂,以出面帮邓赵伟在队上以竞标的方式和组上签下承包协议,非法采矿过程中从中获利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汤某某非法采矿金额达十万元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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