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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纸业有限公司员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世家******(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组)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犯罪嫌疑人汤某甲持B2类驾驶证驾驶苏A****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宁高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紫金科创特别社区路段处时,因疏于观察,碰撞到在前方同车道内同向步行的被害人何某某(女,殁年73岁),造成被害人何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汤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汤某甲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且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户籍信息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截图、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汤某乙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案发路段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等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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