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扬州**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仪征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巷**号)。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3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汤某甲醉酒后驾驶苏K8****号小型轿车在本市石桥河路与沿山河路交叉路口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汤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汤某甲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