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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甲寻衅滋事案)_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2********,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阳市**沙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院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益阳市**沙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赫山区八字哨镇的场地、设备租赁给胡某某等人经营,租期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3日,在此期间,胡某某等人未向**公司交纳租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场地、设备,并催收租金,多次与胡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公安机关多次出警调处未果。合同租赁期满后,胡某某等人不愿退出,仍继续经营。**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6年3月25日20时许,**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和股东孙某某(已判决)邀集汤某乙、汤某丙、薛某某(均已判决)以及夏某甲、“军吧唧”、孙某某、曾某某等十余人来到八字哨镇**公司所在沙石场,汤某丙将一台铲车停在地磅场上,汤某乙和“军吧唧”带着一些人手持铁棍阻止运沙车作业。随后,沙石场经营方的夏某乙开着白色海马越野车(湘H*****)到了沙石场,汤某甲和夏某乙发生争吵,薛某某踢了越野车门一脚,同来的小伙子们将越野车的灯、门、叶子板等部位砸坏。夏某乙的侄子温某某从沙石场出来制止汤某甲等人的行为,被邀集来的小伙子们拳打脚踢。之后,汤某乙、汤某丙、薛某某等人到地磅房里将监控设备的接线扯断,将电脑主机、显示器、监控摄像头等砸坏。经法医鉴定,温某某多处头皮挫裂伤,左眼睑多处挫伤,左眼球结膜积血,胸部软组织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经价格认定,被损坏的电脑、网络录像机、车尾灯等市场合理价格为5872元。

2017年1月16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公司与胡某某解除租赁合同、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租赁场地和设备返还给国强公司、胡某某支付**公司租金和违约金。2019年7月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在益阳市八字哨镇华宇石化加油站附近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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