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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甲开设赌场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诉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绰号宏子),男,198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山东省金乡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3日,太仓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太仓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汤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杨某某、段某某、姚某某、汤某乙、狄某某、位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并约定分成后,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菜场附近弄堂里、藏书马巷上姚某某的棋牌室、人民桥桥下等处多次开设赌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进行赌博,累计抽头渔利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仓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受雇帮助开设赌场、收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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