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3月30日分别作了两次退查。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凤庆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在办理汤某甲家金环虎头蜂被毁坏一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汤某乙、陈某某在毒杀汤某甲养殖的金环虎头蜂后被发现,在逃跑过程陈某某被汤某甲等人抓获并实施殴打。犯罪嫌疑人汤某甲先是用拳头将陈某某打倒在地上,陈某某站起来试图逃跑,被犯罪嫌疑人汤某甲在旁边捡到的一根篱笆桩对陈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陈某某第2至第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2019年9月3日,经凤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陈某某的腰伤不能确定是犯罪嫌疑人汤某甲所为,犯罪嫌疑人汤某甲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上缺乏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故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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