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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甲盗窃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女,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贵盘州市(原盘,住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20时37分,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在盘州市**镇**居委会民利羊肉馆旁,采用微信二维码扫码付款的方式,将被害人汤某乙(汤某甲姑母)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号:62289300010********里的12000元人民币盗走。2020年4月8日,汤某甲到盘州市公安局老厂派出所自首,并积极退赃,同年年4月9日汤某甲取得汤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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