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公刑不诉〔2019〕11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衡阳市市辖区**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并进行了证据开示。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同案人曹某某伙同同案人汤某乙、在逃人员“铁龙”(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汤某甲,采取先由曹某某使用“陈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开通POS机,后曹某某、汤某乙、“铁龙”及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分别去至本区**镇、本市番禺区及荔湾区等地,利用银行卡小额免密支付及感应闪付功能,持POS机贴近被害人身边实施盗刷被害人随身携带银行卡内钱款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经核实,本案共计94名被害人银行卡被盗刷,金额共计人民币134036元。
在作案期间,被不起诉人汤某甲为同案人曹某某、汤某乙物色作案地点提供意见,单独实施一次盗刷银行卡行为但未盗刷成功,协助在逃人员“铁龙”盗刷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960元。
2018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同案人曹某某、汤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从被不起诉人汤某甲身上缴获了赃款人民币80340元。
本院认为,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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