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1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甲驾驶湘******小型越野车载乘其妻子张某某、媳妇饶某某和被害人汤某丙(孙子)从外返回家中。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将车上物品放回家里后,准备将车放回老屋车库。此时,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发现被害人汤某丙在地坪的台阶旁玩耍,为避免发生事故,就将其抱入厅里后再出大门移车,且在出门时随手将大门带了一下。在被不起诉人汤某甲走出门时,被害人汤某丙在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未注意的情况下,跟随其出门并走到了车辆面前。被不起诉人汤某甲驾车行走,撞上未在注意范围内的被害人汤某丙,致被害人汤某丙受伤,后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及其家属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户籍信息、照片两张、机动车证明、CT检查报告单、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请求免予追究汤某甲刑事责任的报告、取保候审等书证;
2.证人汤某乙、饶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汤某甲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和解、谅解、无违反犯罪记录,且愿意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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