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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甲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5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务农,住珙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4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经黄某某介绍,付某某以2000元价格购买了汤某甲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1株桢楠树,付某某雇请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将该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

本院认为,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作价销售桢楠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之规定,已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汤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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