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6********,汉族,小学,企业工作人员,山东省寿光市**经贸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诉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寿光市**经贸有限公司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寿光市**经贸有限公司、汤某某返还齐某某2640330元并支付利息,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于2017年12月2日送达被不起诉人汤某某。2018年5月8日寿光市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2018年6月6日将强制执行手续送达汤某某所在公司。其中,2018年1月到2月,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营的寿光市**经贸有限公司五里墩分公司通过运输煤渣灰业务收入1104174元,汤某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而是将资金转移到侯某某和其个人账户,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借款、公司资金周转。经查实,汤某某偿还的银行贷款、个人债务等均真实存在,不存在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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