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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乙开设赌场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乙,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号。被不起诉人汪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7时许至2020年1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乙与其父亲汪某甲(另案处理)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号家中设置6台赌博机(共个11机位)供他人赌博,获利人民币1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残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汪某丙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乙及同案犯汪某甲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连)公机认定[2020]第2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汪某乙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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