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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乙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90********,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区**号,现住北京市延庆区**期**号楼**单元**,延续(北京)**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9月25日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17日、18日,被不起诉人汪某乙伙同汪某甲多次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店、**店)内,窃取德清源鸡蛋20枚、新疆灰枣1袋、泰国香米1袋、手抓饼1袋、窃取月盛斋金钱腱1袋、冻猪蹄1袋、猪排骨1袋、小茴香1袋、花生油1桶、培根1袋等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89.44元。

2、2019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汪某乙伙同汪某甲在北京市海淀区盒马鲜生(**)店内,先后窃取阳光玫瑰青提1盒、黄豆芽1盒、黑猪肋排1盒、果粒风味发酵乳1盒、三文鱼切片2盒、澳洲冰鲜牛腱子1袋、加拿大带子等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43.73元。

被不起诉人汪某乙后于2019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8月20日、8月22日,被不起诉人汪某乙家属赔偿北京**超市有限公司三万元人民币及赔偿北京盒马鲜生**店2242.38元人民币并达成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汪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曹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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