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4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襄阳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醉酒后驾驶鄂FJD***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汉江北路紫贞公园门前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3.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汪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其不起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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