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3时45分许,汪某酒后驾驶甘JZ****号“本田-凌派”牌小型轿车,从渭源县城驶往渭源县清源镇河口村“****药业”,行至清源镇**村“*****”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遂依法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汪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8.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汪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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