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女, 1979年** 月**日出生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79********, 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居委会**巷孜**户,现住霍邱县**乡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霍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春节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不起诉人汪某伙同陈某(已起诉)、任某某(已起诉)在**乡淮河第一道大闸上游的一艘水泥船上开设赌场,以斗牛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其中用于开设赌场的船只系任某某提供。赌场每天晚上八九点钟开始,至次日凌晨结束,赌注为100元起步,每局桌面赌资500元至2000元不等,每天晚上抽头渔利3000元左右。赌场开设期间,任某某、陈某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霍邱县公安局认定汪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汪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