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2198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湖北**招标有限公司**分部招标**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武汉市武昌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于14日执行。2019年5月31日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晟,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份,张某某欲承接“黄石市**医院急诊、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含儿科中心)综合大楼幕墙工程(含屋顶钢结构)项目(以下简称幕墙项目) ”,“黄石市**医院急诊、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含儿科中心)综合大楼室内外精装修项目”,张某某借用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参加幕墙项目投标。期间在余某某的介绍、推荐下,张某某找到**招投标代理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答应帮助张某某。陈某某向余某某提议将评委人数定为9人,业主方可以委托3名评委,余某某同意后授意陈某某委托两名业主方评委,陈某某指定卢某某、黄某某,叮嘱项目负责人汪某某多听业主方意见,并安排汪某某联系二人。期间,张某某将准备好的围标公司名单交给陈某某,陈某某看后退回。张某某转而交给余某某,余某某收下并交给业主方评委步某某。2015年7月21日资格预审评标前,汪某某介绍步某某给卢某某、黄某某,并暗示二人多听业主评委的意见,后三名业主方评委在具体打分过程中给予了张某某提供的围标企业以照顾,致使张某某提供4家围标公司通过资格预审。最终张某某以湖北**公司名义中标,中标价格20303350.47元,项目审计金额21424395.39元。湖北**招标有限公司收取招标代理费41000元。
经司法鉴定,项目获利所得最小值为1713951.63元,最大值为4284879.08元。
2.2015年10月,张某某为承接“黄石市**医院急诊、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含儿科中心)综合大楼室内外精装修项目”,借用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参加投标,采取上述同样手段,最终以湖北**公司名义中标,中标价格为30477049.31元。湖北**招标有限公司收取招标代理费54900元。
经司法鉴定,项目获利所得最小值为2438163.94元,最大值为6095409.86元。
2019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向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主动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暂扣汪某某5万元。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其本人同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对暂扣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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