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2********,汉族,大学文化,**局**。户籍所在地黄冈市罗田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新疆**公司决定参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二期)、**(**片区、**片区)还迁房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投标并指派新疆**公司**王某某(同案不起诉)负责跟踪对接此项目。为能中标上述项目,王某某通过关系联系上**局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表示希望利用**局资质参与项目围标,汪某某同意帮忙,后**局根据新疆**公司提供的技术标内容及报价区间制作好标书参与围标。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汪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其他后果。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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