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4********,汉族,初中,家住浮梁县**乡**村**组**号,职业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2020年8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赣******(临牌)重型自卸货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206国道乐平市塔前镇马路口村地段碰撞道路前方同向行驶吴某某驾驶搭乘余某某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受损,吴某某受伤、余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