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78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伍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浙F67****重型自卸货车,沿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老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余步公路右转弯时,与沿老07省道由西向东直行的被害人郦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郦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颈部离断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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