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暂住太原市小店区**村,外来务工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7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金彭牌三轮轻便摩托车,在本市小店区沿**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村路段时,与驾驶无号牌五星上将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倒地后被另一车型、车号不详的车辆碰撞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车辆在肇事后驶离现场。汪某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
2019年12月27日,太原市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依法认定汪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制动系统及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一人死忙,汪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月2日,双方在太原市小店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汪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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