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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5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赣CQ****号自卸货车,行驶至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中国电信全网通手机卖场店前处时,撞到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徐某某,致徐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汪某某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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