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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互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7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城东区,住**省**市城中区**路新西部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O9时50分,被不起诉人汪**驾驶青**号小型轿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l2KM+00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驶入道路西侧路口的**县**镇**村**号村民王**驾驶的二轮爱玛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入王**当场死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汪**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属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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