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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69********,汉族,大学本科,现任柞水县民政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街道办**。无前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扶贫任务驾驶陕HD****号小型汽车到柞水县曹坪镇东沟村开展扶贫工作,当日9时30分许,汪某某在黎某某家门前掉头时,因操作不当,将在路边观望的陈某某撞入河道,造成陈某某受伤,陕HD****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汪某某当即报案,并安排人将陈某某送往陕西省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11月21日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陈某某系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经陕西省柞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汪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接出警记录、出警经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汪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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