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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6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3月26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证照不符驾驶陕AP****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新建31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国道与洛门臧家庄马某某沙场交叉路口路段倒车时,其车辆侧翻,车内沙土将房屋压塌,致房屋内的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房屋受损,形成死人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5月23日经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汪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汪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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