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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罪)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003****,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惠水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号。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6日,汪某某驾驶贵J1T**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威远四中往惠水方向行驶,19时52分,该车行驶至麻兴线(麻江一兴义)309省道170公里加200米(小地名:威远大中华)路段处时,碰撞行人陈某某,导致陈某某受伤及贵J1T**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陈某某在送往贵州省人民医院途中,因伤情严重于2020年08月07日01时25分许返回家中死亡,造成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长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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