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1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室,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间,汪某某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制作姓名为郭某某、罗某某的2本全国**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后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制作上述证书并出售给汪某某。
案发后,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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