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四川大学望江校区**村**栋**单元**号,原成都**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人会计。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汪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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