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89********,汉族,大学文化,住浙江省**幢*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 2013年8月、2017年3月、9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分别在中国银行衢州分行、上海浦发银行衢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分行,办理了信用卡。从2018年起,汪某某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265105.83元。2019年8月8日前,汪某某归还了上述全部透支本金。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信用卡透支行为,透资数额在5万以上不满50万,透支数额较大,但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某某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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