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汪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与二里桥路岔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
案发后,汪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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