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县**乡,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号**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江西路与山湖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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