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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饮酒后驾驶皖AU****号小型面包车(车载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朋友汪某乙),沿**线由安徽省岳西县城往**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线1265公里200米处(岳西县**)时,被在此处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汪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5.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岳西县**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为醉酒状态。

当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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