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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7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地: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址:含山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0时0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小型轿车沿含山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北10米处被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已达到醉酒的标准。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含山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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