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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诉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6195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退休教师,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住和县**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从南京市区乘公交到达桥林乌江公交站,后驾驶停在附近的苏******号小型轿车,经乌江老大桥、乌江交警队往孔雀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和县乌江镇乌香路0km+400m处时被和县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汪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3mg/100ml。民警将汪某某带至和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2份。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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