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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枞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0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枞阳县**镇**街道**(又名**)饭店吃饭饮酒。当日19时45分许,汪某某酒后驾驶GR****号小型轿车沿**镇街道行驶至**街道**路段,被正在该路段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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