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6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办事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Q*****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行驶至泌阳县新一高北边北杨庄附近倒车时与一辆垃圾三轮车发生事故,随后与一名清洁工人发生打架,民警在处置打架警情时发现汪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59mg/100ml。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