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甘肃省环县**乡**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宁A*****号小型汽车,自环县环城镇兴隆路出发,沿环江大道行驶至环洲路处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后被民警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2020年12月22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平均含量为142.0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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