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住三亚市海棠区**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汪某某,听取了汪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三亚市海棠区林旺大道巴炭烧烤店吃饭、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A6****”的“雅阁”小型汽车,沿海棠区223国道林旺大道行驶至林旺林场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疑似醉酒。执勤民警随即将汪某某带到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驾驶人信息查询,汪某某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及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官:孙昱

                                  检察官助理:海世英

                                    书  记  员:何凡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