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32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5********,汉族,职高文化,开化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8B****号小型轿车沿开化县华埠镇彩虹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金都大酒店门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户籍资料等;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人体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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