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转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2日17时,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其朋友王某某的一辆奔腾牌轿车(车牌:贵CF****)由中枢前往茅坝镇找朋友严某某耍,后严某某安排汪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茅坝镇茅坝社区茅坝街上一家餐馆吃饭喝酒,19时许,汪某某酒后驾车载上王某某、严某某二人从茅坝街上返回中枢,20时许到达茅坝镇二合村时,与对向行驶的曾某某(饮酒驾驶已处罚)驾驶的贵AH****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经现场执法民警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汪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后依法对汪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汪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10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信息、凡进必查、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事故现场照片、酒精检测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护士资质证书、指认照片、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严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其人员资质,5、辨认、检查笔录,6、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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