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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7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一,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市荣昌区**街道街道**村**号,现住仙居县南峰街道黄某某树村17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一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0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甲一饮酒后驾驶浙JB0****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建设西路110号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后经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110mg/100ml。 

本院认为,汪某甲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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