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1027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现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休息一段时间后,于同日19时许驾驶川A*****号长城小型轿车沿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太平街道太合路由南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太合路鹿溪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汪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6.9mg/100mL。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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