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0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附**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成华区东郊记忆一酒吧喝酒。次日1时许,汪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从该处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路口向牛市口路口方向行驶。2020年7月15日1时55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24.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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