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4********,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枣园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9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秦州区**路**巷北口附近时,被在此夜查的城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检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汪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汪某某酒精含量为108.82mg/100ml。
本院认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8.82mg/100ml,无其他加重情节;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