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住宁县**镇******号,职业农民,无前科。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同日与被不起诉人当面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01时20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石罗公路32KM(盘克镇加油站门前路段)处行驶时,被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盘克中队依法查处。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52.7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鉴定意见;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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