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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为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羽绒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皖A0****号蒙迪欧牌白色小型轿车,搭载王某某、朱某某行驶至六安市叶集区民强路与香樟大道交叉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l00ml。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供述和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和现场查获、提取血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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