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来安县**镇**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7时59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M*****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来安县**大道与**西路交叉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来安县家宁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液样本两份,并送至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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